答:1、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2、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3、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