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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那些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6-10-26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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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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