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需使用岸线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南京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使用岸线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2、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省交通厅提出使用港口岸线申请。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1)使用深水岸线的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其他相关资料,下同)。
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使用非深水岸线的
由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