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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调驻外省的车辆养路费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6-10-26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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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驻我省以及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征收标准计征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本省籍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各市、县()之间调驻,仍由车籍所在市、县()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对因未办异动、变更手续而发生重缴、罚缴养路费、滞纳金的概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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