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征求意见
对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申请人应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邀请其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
(二)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填写《临、跨、过河建筑物申报表》,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2)设施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
(3)设施的平、立面总体布置图。
上述材料各一式二份,报送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按照申请受理标准核实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受理,送达《行政审批申请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已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送达《行政审批申请处理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现场勘察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和图纸等资料,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现场进行勘测检验。
(四)审查批准
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对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测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临、跨、过河建筑物审批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须按批复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对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测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临、跨、过河建筑物审批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竣工验收
经批准建设的设施竣工后,必须报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设计图纸定位放样,合格后申请人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