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省船舶
(1)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
(2)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
(3)货轮10元/月•总吨位;
(4)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5)排筏等浮运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航养费;下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航养费,不在我省起运客货的不征收航养费(省际间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它仍按省政府45号令规定执行。
答:本省船舶
(1)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
(2)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
(3)货轮10元/月•总吨位;
(4)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5)排筏等浮运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航养费;下半月在我省起运客货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航养费,不在我省起运客货的不征收航养费(省际间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它仍按省政府45号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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