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船舶因进厂大、中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停航者,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核实同意后,交存航行签证簿,停征次月航养费。上半月恢复启用者按全月计征航养费,下半月恢复启用者按半月计征航养费。
主办单位: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技术支持: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纠错联系电话: 0898-12345(12328) 0898-66105327 传真:0898-65369183 邮编:570204
政风作风政府监督举报电话: 65316793 邮箱:hainanjtt@163.com
咨询电话:0898-6534382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维护: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5-6楼
备案序号:琼ICP备05000170号 网站标识码:4600000008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