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有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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