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互动交流”模块,根据相关留言,在“留言登选”处整理了20条招投标相关问题答复,供大家参考使用,描述不准确或者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发改委”官网为准。

第一条 地方国有企业能否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地方国有企业能否作为实施机构?答:不宜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实施机构应能够代表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与特许经营者谈判和签订协议时,地方国有企业是否有权做出涉及公共利益相关承诺和要求需要商榷。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投资额限制相关问题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对项目投资额有没有限制?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无投资额限制。

第三条 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关系是什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中提到的特许经营者是否必须设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关系是什么?如以项目公司名义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是否意味着项目公司成为特许经营者?答):特许经营项目可由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直接实施,无需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也可以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具体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指导意见》明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签署方,并不一定是特许经营者。

第四条 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答:特许经营项目应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项目应有经营收益,具备使用者付费的条件。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经充分论证比选后,决定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第五条 工程咨询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第八条有关规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项目、评估、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六条 勘察设计费计取标准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目前工程勘察设计费已经全面放开,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国企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应当审批还是备案?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自行编写?答: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第九条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1号令废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目前工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采购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第十一条 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包括400万元。

第十二条 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答:《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答:《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有现行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这三个文件已经废止,请问目前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新规定吗?如果没有最新规定,那么应该参照或依据什么?答: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如何备案?我单位准备开展工程咨询方面业务,相关人员说需要在发改委网站做备案,请问在网站哪里备案,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按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备案告知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记录修复问题如何申请修复“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不良信用记录?答:“信用中国”网站设立了专门的信用修复渠道,鼓励市场主体主动自新,修复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相关问题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答: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民用遥感卫星、民用卫星制造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是否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企业资格证书如何延期答:根据国务院2017年9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工程咨询市场准入放开。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同时,为加强工程咨询单位管理,我委印发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建立了告知性备案、资信评价、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如何办理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投资1000万美元投资额的,需要在注册地发改委办理吗?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规定,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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