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督实际,我厅拟定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77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hnjttjgc@163.com

二、通信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522室(邮编:570204),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

三、传真电话:0898-65311301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74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督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监督机制

1.1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或指定其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1.2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1.3设有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应成立专门质量监督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组应配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2名、专职安全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若干(人员可外聘雇用)。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1.4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适用范围

2.1本意见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2.2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新建及改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扶贫攻坚战“交通扶贫六大工程”。

3.监督原则

3.1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2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393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4.监督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其一般监督程序如下:

①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

②过程中间监督检查;

③竣(交)工质量鉴定检查;

④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

⑤印发等级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4.1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申请办理农村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4.1.1监督申请

申请办理农村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及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其他资料(详见附件)

4.1.2监督受理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收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5天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不符合报监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经整改完善符合申请条件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重新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1.3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审查符合报监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应正式下达《质量安全监督通知》,明确项目监督小组,项目监督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开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2过程中间监督检查

4.2.1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安排,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整个过程主要检查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及原材料检测,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安全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4.2.2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及规范的情况。

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主要是人员履约执行情况。

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实体质量,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

从业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试验检测工作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质量、试验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情况。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检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客观性、及时性情况。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能力等级)及其人员资格。

4.2.3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除竣(交)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是质量安全监督活动最直接、最常用的工作方式。检查的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三种。

4.2.4中间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农村公路项目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足额投入并使用;

按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活动;

做好安全技术管理与培训工作;

严格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做好改造路段的保通方案,有条件的可按要求组织好“安全生产月”的宣贯、宣传落实、总结工作,必要时可参照“平安工地”建设开展考核考评工作。

4.2.5试验检测及工地试验室检查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实行“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和监督检测”的工程质检模式。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完成。

4.2.5.1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检测分为日常监督检测和竣(交)工检测。日常监督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的过程中,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工程的实体、原材料等进行抽检。竣(交)工检测是指监督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时,委托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监督检测费包括日常监督检测费和竣(交)工检测费。日常监督检测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根据项目监督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实际抽检支付;竣(交)工检测费已列在工程项目预算中,由建设单位支付。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规定选取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证书、且在本省设有长期固定试验室的检测机构承担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4.2.5.2农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实行备案管理;对不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的需要。其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内容有:

4.2.5.2.1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试验室人员情况,质量管理,设备环境,试验记录、报告,试验检测从业行为。

试验室人员情况:试验检测人员是否有较大的变动,人员变更是否备案,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要求;备案人员是否在岗,是否为母体检测机构注册人员;备案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质量管理:样品标识是否清晰、保管是否规范以及留样管理情况;相关标准、规程及规范是否收集齐全,现行有效;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设备环境:设备有无增减情况,是否符合试验检测需要;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了检校;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设备使用维护状况是否满足要求;设备使用记录是否及时;试验检测场地布局是否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试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化建设以及相关规范要求;温湿度监控记录。

试验记录、报告:试验记录、报告是否按照试验导则要求进行编写,相关信息是否记录完整;是否做到试验台帐、仪器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相互对应;自(送)检或抽检项目、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有否转抄试验数据、编造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规范性;试验记录、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更改是否规范;试验检测结果与-抽检结果偏差程度;试验检测人员是否按照持证专业开展相应检测工作;各试验台帐的建立是否规范。

试验检测从业行为:有无超母体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项目;是否超出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开展检测工作;有无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外委试验是否满足检测参数以及频率要求;不合格报告制度执行是否规范。

4.2.5.2.2外委试验检测(无工地试验室)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可将试验检测通过外委方式进行。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检测机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现场试验检测报告是否规范以及外委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测机构选择:为确保检测数据的时效性及更好配合施工进度,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应在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证书、且在本省设有长期固定试验室的检测机构范围内选择,根据施工自检的需求,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试验。

现场试验检测报告:外委试验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证书正副本、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报告签字人员检测证书复印件;外委试验是否满足检测参数以及频率要求试验台帐的建立是否规范;试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结论是否规范;外委试验是否超出检测机构能力范围;是否按规定上报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外委试验检测合同;试验报告签字人与检测机构的劳动关系;试验检测人员是否按照持证专业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证书正副本、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报告签字人员检测证书原件;试验台帐、仪器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是否对应;原始记录、报告信息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准确,更改是否规范,依据标准是否准确,签字是否齐全。外委试验工作期内相关设备是否运行正常,试验设备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是否按规定检定校准并进行确认,自校是否规范。

4.2.6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抽检的主要指标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对项目进行中间质量监督检查过程及中间交工(路床)时,各单位工程主要抽检的指标见下表。

工程名称

主要抽检指标

备注

路基工程

(路床)

压实度、弯沉、宽度

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里程以35km为宜

路面工程

级配碎石底基层:弯沉、厚度、压实度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厚度、强度、平整度

沥青路面:压实度、厚度、弯沉、车辙、平整度、渗水系数

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平整度、抗滑、厚度、横坡、相邻板高差

试验段完成后及各结构层50%100%完成前,分阶段进行,提前3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报备相关资料

桥梁工程

下部构造:桩基完整性,墩柱盖(系)梁混凝土强度,主要结构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墩台垂直度,钢筋间距

上部构造:梁板混凝土强度,主要结构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

下部构造完成50%开始至100%,完成前,分阶段进行;梁板预制张拉完成后吊装前,分批次进行抽检。提前3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报备相关资料

交安工程

波形梁板基底金属厚度、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壁厚

巡视检查中抽检

原材料

路面工程:砂、碎石、水泥、外加剂、沥青及混合料等

桥梁工程:砂、碎石、水泥、钢筋、钢绞线、支座、外加剂等。

首次、专项检查或试验段督查时进行抽检

4.2.7中间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4.2.7.2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完毕后,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巡视检查完成,存在问题则以《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当天发出(文本参考格式见附件)。

4.2.7.3《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出后,项目监督组应当将本次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2.7.4经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依法对具体作业点(面)或者同类性质的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复工前经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核查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4.2.7.5对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7.6农村公路项目试验检测及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的结果除按要求进行通报外,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4.2.7.7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3竣(交)工质量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项目竣(交)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检测环节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对项目的单位、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并按标准对项目质量进行鉴定评分,综合评价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判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为整个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涉及中间交工工程质量检测和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两方面的内容。

4.3.1竣(交)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方法

4.3.1.1农村公路竣(交)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草案)、《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琼交公路2008373)有关要求及规定执行。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4.3.1.2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并按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工程实体抽查项目及频率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4.3.1.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负责组织竣(交)工质量监督检查,县道按项目进行,乡道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进行。

4.4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

4.4.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后,应组织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初步综合评价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审核。

4.4.2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收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监理、施工初步评价结果后,参照项目监督过程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工程质量项得分按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进行计算),并形成《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4.5印发等级证书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对各参建单位印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有关表格及文本

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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