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各港航、代理、货主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活动的要求,海南省船舶引航站于2013年10月1日制定了〈海南省各港口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由于海南各港口拖轮配备情况不同,为了保障船舶引航安全,我站按规定经内部近一年的操作试行,现研究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函告
附:海南省各港口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海南省船舶引航站
2014年9月1日
海南省各港口引航作业辅助拖轮
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引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港航提供提供优质引航服务,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阳光引航”交水发〔2013〕42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港口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海南省各港口及附近水域辖区的引航作业。
二、拖轮使用要求:
1、引航员在引航作业中,规范引航操作,应严格遵守引航站关于《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2、引航作业中应根据引领船舶情况,结合港口拖轮配备情况,在保障安全引航的前提下,规范合理拖轮使用调派。
3、引航作业中如需变更(增加或减少)拖轮使用标准时,引航员应报请引航站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拖轮和执行引航作业。
三、特殊情况及要求:
引航作业特殊情况是指由于气象、海况、船舶、港口等原因,影响到船舶不能正常的引航作业。如:风大流急、船舶机器故障、吃水受限船舶、大型驳船或石油钻井平台、港口非常规作业等情况,引航作业的辅助拖轮配备和使用引航站应根据具体情况(海事局协调会及船舶引航方案要求)进行调整和调派。
四、拖轮配备和使用标准:
(一)散杂货(普通)船舶
1、船舶长度LOA小于86米时,原则上不使用拖轮;
2、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86米且小于135米时应用1艘拖轮;
3、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135米且小于200米时应用2艘拖轮;
4、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240米时应用2-3艘拖轮;
5、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40米且小于260米时进港应用3-4艘拖轮,其离港一般应用3艘拖轮;
5、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60米且小于300米时进港应用4-5艘拖轮,其离港一般应用4艘拖轮;
以上 配有侧推器的船舶其船舶长度在150米以下,引航员可视情况减少应用 1艘拖轮,船舶长度在150米以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危险品船舶
1、船舶长度LOA小于75米时,原则上不使用拖轮;
2、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75米且小于120米时应用1艘拖轮;
3、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120米且小于190米时应用2艘拖轮;
4、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190米且小于230米时应用2—3艘拖轮;
5、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30米且小于270米时进港应用3—4艘拖轮,其离港一般应用3艘拖轮;
6、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70米以上时进港应用5艘拖轮,其离港一般应用4艘拖轮。
以上配有侧推器的船舶其船舶长度在150米以下,引航员可视情况减少应用1艘拖轮,船舶长度在150米以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客轮(邮轮)
1、船舶长度LOA小于100米时,原则上不使用拖轮;
2、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100米且小于240米时应用1—2艘拖轮;
3、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40米且小于270米时应用2艘拖轮;
4、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270米且小于300米时应用3艘拖轮;
5、船舶长度LOA大于等于300米以上时进港应用4艘拖轮,其离港一般应用3艘拖轮;
以上配有侧推器的船舶其马力能满足靠离安全要求时,引航员可视情况减少应用1—2艘拖轮,
五、其它
本规定于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海南省船舶引航站原相关拖轮使用规定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船舶引航站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