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国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核准经营范围开展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不得开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并根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记入诚信档案。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