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曾于2018年6月28日对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2018年12月27日前须补足自有船只运力。但截至目前,其名下仍未报备补足运力,经海事部门系统查询其名下仍无任何船舶,且该公司人员无法联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该公司国内水路普货运输资格予以取消,并撤销其持有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对该决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20日。公示期内,企业可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航运科。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撤销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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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