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鉴于陵水扬帆水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在陵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不再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现特将该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抄送:陵水县交通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