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信息,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海南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海南交通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南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站进行公开,网址为www.hainanjt.gov.cn本单位还可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按照《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省交通厅或厅直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交通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省交通厅和厅直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办理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交通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交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各单位、各部门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需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特别重要的信息需报本单位负责领导批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manager@hainanjt.gov.cn
电话:0898-65343827、65342237 传真:0898-653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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