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港口经营管理及港口经营性收费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各相关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和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安排和抽取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全省港口经营资质及港口经营性收费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规范我省港口经营管理及港口经营性收费行为,整顿港口市场经营秩序,加快解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问题,加强行业监管,更好地促进全省港口经营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督查对象
相关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督查时间
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10日
四、督查工作组
成立以省港航管理局冯绍裘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督查工作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长:省港航管理局 冯绍裘副局长
成员:省港航管理局 招海明、张至明、杜玲、王少妹
五、督查范围及内容
(一)督查范围:包括全省主要地区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管辖区域内港口经营人的经营管理和经营性收费情况。重点抽查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港口货物装卸量或仓储量较大的港口经营人,并督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按照规定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港口经营人有无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是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港口经营人的经营管理及资质情况、证书有效性、港口经营性收费台账、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公司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港口各项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情况等事项。
六、督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和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港口经营性收费相关台账;
(三)港口经营人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属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还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明文件等)、以及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等;
(四)港口相关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清单(如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证书、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等);
(六)应急预案备案文本、应急演练记录材料;
(七)港口作业相关记录(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相关资料等);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七、督查方式
督查工作组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赴相关港口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汇报,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
八、督查工作安排
我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工作安排,从以下地区随机抽取1至2家港口经营人作为检查对象,并重点督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序号 | 抽查地区 | 抽查企业数 |
1 | 海口 | 2家 |
2 | 三亚 | 2家 |
3 | 澄迈 | 2家 |
4 | 洋浦 | 2家 |
5 | 东方 | 2家 |
6 | 乐东 | 1家 |
九、工作要求
(一)开展港口经营资质和港口经营性收费督查,是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港口经营人资质状态、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手段。各市县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高意识做好本次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港口经营人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不规范收费行为、无序竞争或垄断经营行为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一经查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发现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三)结合本次督查,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营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动态监管。同时,在督查结束后,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次督查报告(含书面整改情况)于8月20日前报省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科汇总。
联系人:招海明、王少妹
电话: 66100610,66210826;传真:66210820;
邮箱:hngkk2010@126.com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