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权责清单,制定本年度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为指导,以“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为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稳步推进我省水路运输执法有序高效运行,为我省港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整合执法资源,统筹使用执法力量,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深入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保证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2019年底,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
三、抽查方式
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系统检查等方式进行。我局在进行监督检查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下发检查通知,并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执法人员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要求高的检查事项,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共同组建专业检查队伍。
四、工作安排
(一)被检查对象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市场主体,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准入或退出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本单位业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部门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实行综合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严格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港航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版)》要求开展检查,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执法人员要求
执法检查人员应从海南省港航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并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的要求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场主体总数的10%(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的除外),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被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的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涉及安全和服务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连续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航运管理科、港口管理科、航道航标科、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共同组成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执法检查的计划启动,并参与开展双随机检查。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业务科室应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检查清单,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一单两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培训宣传。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水路运输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现代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市场主体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强化联合监管。推进省局与海事、安监等部门之间横向,及与市县管理部门之间纵向形成联合监管合力,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能。
附件:海南省港航管理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表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附件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表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具体 内容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 相关科室 | 抽查时间 | 备注 |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频次频率 | ||||||||
1 | 港口经营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可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对港口经营行为及收费情况等进行检查;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1年不少于1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 港口科 | 全年 | 1.除省级管理的港口外,其他港口经营管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业务)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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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1年不少于1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 安全科 港口科 | 全年 | |
3 |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的后续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可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检查:1、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安全审查许可内容建设;2、建设单位通过审查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3、是否有需要重新申请审查情形的,建设单位是否重新申请安全审查。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1年不少于1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 港口科 安全科 | 全年 | 并入到“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抽查中联合开展 |
4 |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可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1年不少于1次 )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 港口科 | 全年 | 并入到“港口经营监管”抽查中联合开展 |
5 | 港口设施保安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第七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 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1年不少于1次 )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 港口科 | 全年 | |
6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及市场主体行为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1.经营者是否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2. 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3. 经营者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相结合。其中定期抽查为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不定期抽查至少每年一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业务骨干 | 航运科
| 全年 | 1.每年定期核查,我局主要负责非设区的市县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设区的市县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不定期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各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抽查。 2.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管理检查由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规定职责,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具体监管工作。 |
7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及市场主体行为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1. 经营者是否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2. 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3. 经营者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相结合。其中定期抽查为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不定期抽查至少每年一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业务骨干 | 航运科
| 全年 | 每年定期核查,我局主要负责非设区的市县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设区的市县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不定期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各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抽查。 |
8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检查 | 《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2.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其中定期核查为每年一次,核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0%。不定期抽查至少一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业务骨干 | 航运科
| 全年 | 每年定期核查,设区的市县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由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不定期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各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抽查。 |
9 | 海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考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四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海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DB46/T306-2015):"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海上旅游客运服务组织,其它在内河、湖泊、水库上运营的服务组织可参照执行。” | 一、设施设备和环境; 二、接待服务;三、讲解服务;四、安全要求;五、服务管理与投诉。 具体根据《海南省海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进行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采取定期考评方式。每年一次。考评比例按照逐年增加原则,结合当年财政预算抽取名录库中市场主体。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业务骨干 | 航运科 | 全年 |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开展 |
10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二)报送以上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三)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坐标、平面布置、机构型式、功能等建设使用。重点检查:1.违反通过审核内容和要求建设有关航道设施的;2.未经批准建设有关航道设施的。 |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 | 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抽查比例为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10%。 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人员 | 航道航标科 | 6月份和12月份各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