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章制度的通知》(琼交办<2008>3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直属各单位要落实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一)公文类信息。承办处室在起草公文时,在交通运输厅办公网上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公开和不公开的建议,不主动公开的同时简要说明理由。最后签发文件的厅领导负责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把关。
(二)对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三公”经费、统计数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重点公开的信息,相应职能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后,应及时整理,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
(三)各处(室)对本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收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整理,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相关部门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拟公开信息需经其他处室同意的或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的,由承办处室负责办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五条 拟由厅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和“谁主管、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处室及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和更新,责任处室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网站的信息组织、报送工作。
信息发布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要经本处室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查后方可上报,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全面、规范。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发布部门规章、重要规划和政策文件时,一般应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解读信息。网上信访栏目(海南省网上信访管理系统)由厅信访处负责。
第七条 网上行政许可办理事项由厅行政审批办负责。经办人应跟踪业务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结。
第八条 拟通过媒体公开信息的,由厅新闻办归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厅办公室、审计监察处负责受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对各处(室)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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