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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发布时间:2020-04-15

 

一、案情简介    

     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求电信公司到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处理,但是电信公司迟迟不接受处理。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公司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三万元行政处罚,赔偿损坏的公路及路肩、草坪、树木共计12000元。

      电信公司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过程

      1、电信局称: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是国家重点项目,已经经过国家及省有关单位批准施工。因此,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属于合法施工。并且,当地公路部门的许可申请正在办理,公路部门不应以拖延办理为由给予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路局称: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子补偿。

  三、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罚得当应当维持。

电信局对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不服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结果

 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信局违法事实属实,其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支持,判决维持省公路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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