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煤矿由于地下采煤,造成位于煤矿中部的国道公路塌陷,塌陷宽度为1.8m、1.7m、0.5m不等,可探深度为2.8m、2.4m不等,断裂总长度37m,塌陷范围长度38.5m,塌陷面积为346.5m’,塌陷下方位于煤矿的保安煤柱。此处的保安煤柱用于保护公路,按规定此处严禁采挖。
事发后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求地质矿产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认定,公路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公路下面的保安煤柱,已给煤矿和公路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市地质矿产局责令私开小煤矿立即停止开采,今后如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责一切后果。
公路地段发生塌陷以后,公路管理机构认定公路的塌陷系煤矿在地下采煤所致,对煤矿责令停止非法作业,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并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
煤矿向省公路局提出行政复议。省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复议人煤矿方对危及公路安全的偷采乱挖行为制止不力,虽曾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煤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因此,被复议人公路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煤矿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过程
1、原告煤矿诉称: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路段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所致。与煤矿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路部门的处罚对象应该是小煤窑而不是煤矿方,因此,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主体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该公路塌陷路段的地下煤层的开采、管理权属于原告煤矿方。因此,为确保煤矿上方的设施安全,该煤矿负有监管职责,由于煤矿管理不严,致使公路塌陷处附近的多个村办小煤窑对保安煤柱偷采乱挖,煤矿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局对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处煤矿矿区井下保安煤柱被塌陷路段的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所致,原告煤矿虽多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煤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被告公路局决定由原告煤矿赔偿公路塌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应予支持,但对原告煤矿的罚款和要求其交纳抢修费显失公正,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省公路局某裁定书第2.3项处罚决定(即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维持省公路局裁定书第1项(即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