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了一部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稽查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要求承运人接受调查处理,但承运人称前一天已经在上一路段被治超人员检查并接受了1000元的处罚,并出示罚款收据和治超部门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以此为由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和检查工作,拒不驾驶车辆接受超限检测仪检测,且将车辆停放一边后,擅自离开现场。在此情况下,路政人员驾驶该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2.18吨,其中第二轴(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26.48吨,轴载超限16.4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据此,路政人员就将该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承运人李某,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向市交通局申请复议。
二、审理过程
1.复议人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车在上一路段已接受了路政人员的检查,并接受了行政处罚,被复议人不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坚持再次检查、处罚,违反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再之,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而路政人员在其本人不在场,且未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其车辆所做的检测结果有失公正,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据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路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复议人称: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上一路段接受了路政人员的检查、处罚并责令改正后,复议申请人(承运人)应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终止。本案承运人不但没有纠正违法行为,反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应视为新的违法行为的开始,被复议人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再之,承运人将超限车辆停放在执法现场,擅自离开现场,为了避免交通拥堵和维护交通执法尊严,路政人员驾驶该车辆进行检测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邀请了在场的村民王某见证,整个执法过程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复议机关维持被复议人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人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运人不顾交通安全将车辆停放在执法现场,擅自离开,被复议人有权驾驶车辆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的重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能成立。因此,决定维持被复议人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