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从县规划建设管理所取得村镇建设许可证,获准其可建三层楼房。该三层楼房距某省道公路边沟6米。张某的楼房建到第二层时,被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发现,路政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所修建的饭店边缘距省道边沟外缘最小间距为6米,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2处,遮挡公路标志1处,严重影响公路安全视距并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倾倒生活垃圾。严重违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县路政大队立即向张某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张某立即停工,并于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公路边沟原状。
张某不但不停工,还连夜抢建,路政大队再次责令张某停工,并根据《公路法》第46条、第56条、第81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第56条,向张某下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公路边沟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处三万元罚款。
张某认为,其饭店的扩建是在原基础上,并且已申办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村镇建设许可证。其建筑完全是合法施工,并没有防碍国道和县道的车辆通行,路政大队的强制停工并且没收施工工具。属超越职权,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路政大队下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二、审理过程
1.原告诉称,其所建楼房是经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建筑,具有合法手续,并没有防碍国道和县道的车辆通行,如公路部门认定其建筑行为违法,应先确定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审批行为违法,其在合法建设过程中受到路政大队的越权干扰,使其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被告县公路局路辩称;原告修建的三层楼房边缘距省道边沟外缘最小间距为6米,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2处,遮挡公路标志1处,严重影响公路安全视距并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倾倒生活垃圾。严重违犯《公路法》第46条、第56条,第8l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第56条。县公路局认为其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路管理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公路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而原告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2处,遮挡公路标志1处,严重影响公路安全视距并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据此依照公路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作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程序上是合法的。
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县公路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