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8 年 7 月 11 日,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在罗湖区布心路 3006 号对深圳市某公司建设的天众塑胶厂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占用人行道搭建安全防护棚,占用人行道一侧长 3.5 米,宽 6 米,另一侧长 12 米,宽 6 米,面积约 93 平方米。 7 月 13 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其对上述占用人行道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该项目没有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 7 月 18 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发现仍然存在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违法行为。 7 月 19 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其对上述占用人行道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该项目没有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执法录像等证据为凭。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定深圳市某公司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法律适用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2018 年 9 月 18 日,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深圳市某公司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了深交罚决第 Z01041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本案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正当,执法现场取得的证据真实可信。现场施工人员、委托代理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 年修正)属于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应当适用。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道路路政(含治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 年 3 月修订)第 L00044 条的规定, 擅自占用普通道路 80 平方米以上,或擅自占用城市主干道、国道、高速公路 10 平方米以上,或开设路口宽度在 10 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 10 万元罚款,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千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案例指导意义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许可制度,但是个别单位为了赶时间、图省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仍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违法行为轻则造成交通拥堵,影响行人车辆出行;重则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必须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也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占用、挖掘道路问题受到媒体舆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的广泛关注。做好占用、挖掘道路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对于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