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产损坏索赔案例剖析
(某公路管理局以民事诉讼方式索赔路产损失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5日14时20分,巫X斌驾驶其弟巫X强所有的苏AE3xx5轿车沿国道行驶,当车行至K6+100处时,遇情况采取错误避让措施,误驶入公路路侧,撞坏公路中杆路灯1杆。
【案情处理】
2008年11月30日,XX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巫X斌负事故全部责任。某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巫X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
2009年1月8日,某公路管理局依法对苏AE3xx5轿车驾驶员巫X斌、车主巫X强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巫X斌及车辆保险公司向某公路管理局赔付9173元。
【法律分析】
一、某公路管理局作为路产索赔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某公路管理局一般是事业单位法人,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但在路产损坏民事赔偿诉讼中是否具有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损坏人赔偿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通过以上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分析,对于公路路产损失的民事索赔主体明确授权给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具有法定的权益,作为路产索赔诉讼当事人是适格的。所以,某公路管理局对于巫X斌交通事故损坏路产具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路产损失的资格。
二、借用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在本案中存在借用关系,巫X斌驾驶的苏AE3xx5轿车,其产权属巫X强,应当首先确定谁是适当的被告,方能使诉讼行为做到有的放矢。车辆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所有人是间接的支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综上,本案中应对巫X斌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索赔,所有人巫X强存在过错的可追加为被告进行诉讼索赔。
三、是否追加车辆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苏AE3xx5轿车在XX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XX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该参加共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2009年2月23日,某公路管理局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加被告申请,并获得法院认可,同意追加XX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参加诉讼,为路产损失全面、顺利的索赔到位提供有力保障。
四、路产索赔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证据是反映事发现场重要载体,是法院能否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在路产索赔诉讼中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全面收集证据。在本案中,某公路管理局主要提供了如下几份证据,并经庭审采纳。
1、对巫X斌的《询问笔录》,该份证据应全面记载被询问人和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导致路产损失原因等,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字。
2、《勘验检查笔录》(含现场照片等),该份证据由某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人员与巫X斌在现场共同确定损坏范围,并签字确认。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一份由交通事故法定处理部门制作的文书,对事故现场及造成的相关财产损失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般会采用该份证据。
【指导意义】
一、民事诉讼索赔路产损失的必要性
随着公路网的完善、延伸,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绝对量不断的扩大,路产损害案件逐渐增多。就路产损失赔偿案件而言,从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对造成路产损失行为,原则上以双方沟通、协调为主,兼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达到挽回路产损失赔偿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人拒绝赔偿路产损失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方法,必要时采取民事诉讼等形式,借助司法力量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以更好地、全面地履行公路管理职责。
二、民事诉讼索赔路产损失的注意点
司法程序是一个比较专业、复杂的程序,在我们借助司法力量进行路产损失索赔时,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达到既定的诉讼目的。
1、选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司法程序和公路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案件代理人,对重大、复杂诉讼案件,必要时要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和法院进行有关沟通等。
2、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员在路产损失发生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力争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发现场情况,为提起民事诉讼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