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路施工许可程序的规定。
一、申请涉路施工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实施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向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应急方案等相应的申请材料。《条例》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解决了实践中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人(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授权经办人办理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除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与许可办理不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
(一)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是指申请从事的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是指涉路施工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全保障、质量控制、施工期限等。为确保公路安全运行,涉路施工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其编制单位应满足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二)技术评价报告
技术评价报告,主要是为涉路施工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技术评价报告,应包括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规范、施工期限是否合理、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等方面内容。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是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涉路施工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技术评价方式、实施办法及有关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可以由交通运输部通过制定有关办法予以明确。
(三)应急方案
涉路施工许可的设定,其初衷就是为了规范涉路施工项目的管理,防范不规范施工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以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涉路施工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施工;同时,要对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风险点制定严密的工作措施予以防范,做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
三、涉路施工许可的期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当场可以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例》在期限上没有作出例外规定,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涉路施工许可的许可期限为20日,也不排除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的规定的适用。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安全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
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路施工项目涉及交通安全的,申请人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即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为加强两个许可实施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涉路施工申请后,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即由公路管理机构将征求意见书及时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及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给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同意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公路经营企业应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意见。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在经营性公路上进行涉路施工许可的,对经营性公路的运营管理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应当征求和尊重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以便公路经营企业及时作出公路运营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安排;二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公路经营企业作为涉路施工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许可事项时,应当征求其意见。要注意一点的是,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是公路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五、涉路施工许可的审查
涉路施工许可的审查,原则上对涉路施工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一致,比如,所申请的施工项目是否有必要一定在公路、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涉路施工项目设计方案结合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有关公路技术规范及公路运行安全的需要,审查涉路施工项目的事实是否会影响公路拓宽、改造等公路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是否认可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安排、审查应急方案是否健全可行,审查涉路施工项目申请单位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检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举行听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路施工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在确认涉路施工确有必要,设计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结论认可,应急方案健全,符合公路安全运行的要求,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仅限刻许可同时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在许可决定书中明确涉路施工活动的期限,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批准的期限内实施完毕。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实施完毕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延续许可;建设单位逾期不办理涉路施工项目许可延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刻涉路施工许可。
涉路施工项目属于临时性涉路工程设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应明确临时性涉路工程设施的设置期限,临时性涉路工程设施设置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或者该临时性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确保公路安全运行的基础在予以拆除。
六、关于收取费用的问题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因此,涉路施工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