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8年1月3日8时15分,杭州市临安区公路段青山湖管理所(以下简称临安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至S102公路K32+800处,发现中央绿化带的绿化和路缘石有损坏。临安路政执法人员通过交警卡口监控比对车辆信息,确定肇事车辆为浙A3XXXX车,以及从车辆登记信息确定肇事当事人张某。视频影像显示该车于2018年1月3日4时05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驾车离开。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确定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如下:红叶石楠7株,紫薇2株,柏树2株,路缘石4.8米。
二、调查与处理
临安路政执法人员根据当地交警视频影像资料找到驾驶车主张某,张某对案件事实情况供认不讳。2018年1月3日4时05分,当事人张某驾驶浙A3XXXX车在S102公路K32+800处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中央绿化带的绿化和路缘石后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驾车离开。同时对本单位现场勘查后确定的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情况无异议。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18年1月4日采集证据一件:询问笔录,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站所实地现场勘查情况。
2.2018年1月4日采集证据一件: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3、2018年1月4日采集证据一件:当事人自愿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2018年1月3日采集证据一件:现场照片,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坏公路附设施的整体情况,路网监控中心提供的监控照片,交警大队提供的车辆牌照信息。
临安路政执法人员根据以上证据查明事实,提出了处理建议。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没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和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条件,临安路政于2018年1月4日作出按标准处罚的意见,经负责人审核同意,于2018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州市临安区公路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杭临公路告字【2018】第005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临安路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未报告的行为。
此案件是临安路政自《杭州市公路条例》实施以来第一起以采集非现场证据为依据的非治超处罚案件,也是对《杭州市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容的应用。《杭州市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有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但是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对具体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杭州交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