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某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进行穿越公路顶管施工。市交通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询问调查,要求当事人梁某出示相关的涉路施工许可,梁某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梁某停止施工并恢复公路原状,待办理好涉路施工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执法人员在约一小时后回到现场,发现梁某非但没有停止施工,反而继续将顶管穿越到了公路另一侧。
二、案情处理
经核实,该项目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执法人员便对梁某涉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顶管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当地《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埋设的管线,恢复公路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认定违法情节一般,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本案中,当事人梁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就擅自顶管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当地《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埋设的管线,恢复公路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认定违法情节一般,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宁交通运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