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行政审批申请人更便捷地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我局拟进行第三批安全评价机构备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方可出具行政许可涉路施工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凡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到省公路管理局路政法制科(海口市滨贸路18号)进行审核备案。经备案后的安全评价机构,将列入《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向社会发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我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联系人:曾燕柳,联系电话:66971523。
附: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书1份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6、公司简介(1份)
7、从事相关“公路”行业的业绩(1份,若无业绩,则无需提供)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