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凡向我局申请涉路施工项目行政许可的须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在发布《关于第三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的公告》期间,对提交安全评价资质材料备案的企业进行审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安全评价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如下(见附件),现向社会发布,便于行政审批申请人委托开展中介服务。
附件:第三批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名单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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