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行政审批申请人更便捷地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我局拟进行第五批安全评价机构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方可出具行政许可涉路施工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凡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自2024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到省公路管理局路政法制科一楼大厅(海口市滨贸路18号)进行审核备案。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有(加盖单位公章):1.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委托书1份;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6.公司简介(1份);7.从事相关“公路”行业的业绩(1份,若无业绩,则无需提供)。经备案后的安全评价机构将向社会发布,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联系人:曾燕柳,联系电话:66971523。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