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凡向我局申请涉路施工项目行政许可的须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在发布《关于第五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的公告》期间,对提交安全评价资质材料备案的企业进行审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核实,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如下(见附件),现向社会发布,便于行政审批申请人委托开展中介服务。
附件:第五批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名单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 第五批安全评家机构备案名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