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实行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的通知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洋浦经发局、各市县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根据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从业单位要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水运工程责任登记表(见附件),责任单位盖章,责任人签字。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将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
二、各建设项目的法人负责组织相关从业单位的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填报工作,并向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要求进行审核备案。
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的监管工作。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交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如不提交或提交不全的,不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行。
附件:
二o一o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