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案例(二)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管理科
审稿: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试验检测、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 案例正文
从×××旅游公路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未通过备案开展检测工作的情况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0日-22日,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旅游公路进行首次综合检查,在检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时,发现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未进行备案登记却已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工程项目从2017年3月20日开工,目前已完成35%左右的工程量,该工地试验室从工程项目开工便已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且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却未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登记。违规事实成立,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厅质监字〔2009〕183号),我局对建设单位下达《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NO:4600500),要求建设单位尽快组织施工单位对其工地试验室按照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建设单位于2017年8月30日对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回复,并向我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核查。我局将该工地试验室此次违规列入违规记录中,将在年度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中给予扣分。
【法律分析】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厅质监字〔2009〕183号)第五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 318号)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典型意义】
从发现×××旅游公路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未进行备案登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后,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建设单位做出相应的整改要求,案件处理及时,法律依据清晰。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借此机会向社会宣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正确有效的引导。该案例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二是正确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正确运用案件事例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