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案例(一)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公路监督科
审稿: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监督管理规定、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 案例正文
从****工程桥桩基抽查情况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6日-30日,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大桥桩基进行抽查,对7-2、7-3号桩基完整性、砼强度、桩尖的地质进行钻芯取样,发现该桥的7-2、7-3号桩基底承载力不足,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本桩应为支承桩(嵌岩桩),但桩尖的持力层为砂质土,不符合设计要求。
【调查与处理】
经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交通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不符合要求。其中7-2号桩基钻孔穿过桩底后发现持力层芯样还有93cm的砂质土,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与设计不符(检测报告编号:BG(G)HNJTJC-2017-133);8月29日在桩边50cm进行地质钻探,发现该桩底部位存在1.78m厚的砂质土(检测报告编号:BG(G)HNJTJC-2017-138);8月30日对相邻的7-3号桩进行钻芯取样,穿过桩底后存砂质土或强风化层,桩尖持力层岩土性状与设计不符(检测报告编号:BG(G)HNJTJC-2017-138)。违规事实成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参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海南省***高速公路(第三代建段)A10标段K123+498.0***大桥施工图设计。我局对建设单位已下达《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NO:4600496),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桥梁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结合本次7-2#、7-3#桩基检查发现的情况制定方案,对***各标段进行专项排查,并将整个排查及处理结果附上相关影像资料书面报告我局。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回复。
【法律分析】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第28号)第
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藏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典型意义】
***高速公路第三代建段第十标段***总大桥桩基进行抽查后,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做出相应的整改要求,案件处理及时,法律依据清晰, 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借此机会向社会宣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确有效的引导。该案例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二是正确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就***高速第三代建段第十标段***大桥桩基抽查案而言,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正确运用案件事例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积极有效做好法律案例和备案归档。案件中充分展示了在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过程中,对于违反规定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