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水平达到国内一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事项清单》),为便于了解有关主要内容,现将《免罚事项清单》解读如下。
一、编制清单的必要性
一是在我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措施,是进一步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二是在综合考虑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解决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重处罚轻教育的具体举措。
三是通过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实行轻微违法依法免予处罚举措,有利于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有效消解矛盾纠纷,让交通运输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免罚事项清单》设定的轻微免罚事项,应当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法定要件,并填写《告知承诺书》;《免罚事项清单》设定的首违不罚事项,应当符合“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法定要件,并填写《告知承诺书》。
(二)严格框定《免罚事项清单》的涵盖范围。
编制《免罚事项清单》,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其范围应当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但涉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不纳入编制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免罚事项清单》共编制了30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并进一步明确了免罚事项的业务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以及适用条件。
(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执法职责”要求,《免罚事项清单》不包含交通规费征稽免罚事项,交通规费征稽免罚事项清单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