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海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为便于了解有关主要内容,现将《事项清单》解读如下。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下称“《部指导目录》”)和我省实际,在对《部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完成《海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二、编制《事项清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任务要求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1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是落实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编制《事项清单》,加强对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我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法发〔2021〕42号)部署要求,建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长效机制,坚持建章立制和加强突出问题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清除治理乱罚款和不合理罚款问题,通过编制《事项清单》,把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三)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编制《事项清单》是贯彻落实《海南自贸港创一流营商环境动员大会精神重点任务清单》的重要任务,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通过清理、整合、优化,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持续扎实推进我省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工作。
三、编制依据和范围
《事项清单》在《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我省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对交通运输领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经细化、补充和完善,《事项清单》共有321项执法事项,援引法律10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41部,地方性法规4部,地方政府规章1部,合计71部。按职权分类,包括行政处罚297项,行政强制24项。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执法职责”要求,《事项清单》不包含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事项,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另行制定发布。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事项清单》的整体架构由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组成。
(一)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条”“款”或“项”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款”或“项”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二)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四)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根据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照设定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分别确定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责任实施主体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因未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第一责任实施主体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是明确“第一责任主体”,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三是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四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当地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