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号:QSF-2010-34000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油经营和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现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汽油经营企业审核发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或者油库建设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和流量计量装置使用前,应向省征稽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油站(油库)平面设计图和效果图;
(三)油站(油库)管道布置图;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省征稽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对汽油经营企业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和流量计量装置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勘验合格证明》。
三、依照上述规定取得《勘验合格证明》的汽油零售企业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汽油罐容积表;
(二)法人代表相片;
(三)加油站(油库)建成后外观相片;
(四)进油口流量计量表安装证明;
(五)《海南省经济特区汽油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申请审批表》;
(六)省征稽机构颁发的《勘验合格证明》
(七)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上述材料审查合格的,征稽机构颁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
四、汽油零售企业应当在《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持本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省征稽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相关附件: | 源头治超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公示6.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