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
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
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群众节假日出行成本,结合我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办理节假日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退费或免征的方式,落实国家免收节假日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以降低群众节假日出行成本。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免收时间。
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二)免收对象。
本省籍7座以下(含7座,下同)的小型客车(不包括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车辆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长期调驻我省使用的外省籍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不包括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车辆和临时跨行我省的外省籍汽油小型客车)。
(三)免收方式。
1.汽油小型客车。
7座以下使用汽油的小型客车,按车每年退付110元。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每车退付45元。
2.柴油小型客车。
7座以下使用柴油的小型客车,在缴费时扣除节假日天数计征。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按每车扣除8天计征。
三、实施步骤
(一)7座以下汽油小型客车。
1.退费流程。
车主可到省内任一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设立的窗口领取或在网上下载并填写《海南省重大节假日汽油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退费申请表》→征稽机构审核汇总制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表中的退费金额审核拨付给征稽机构账户→征稽机构退付给车主。
2.退费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本省籍7座以下汽油小型客车申请退费须提供以下材料: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企业开具的单位证明)、车主(企业)的银行帐号和名称。
(2)长期调驻我省的外省籍汽油小型客车申请退费须提供以下材料: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企业开具车辆在我省长期调驻使用的证明)、车主在我省的暂住证明、车主(企业)银行帐号和名称。
填报虚假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3. 退费申请时间。
7座以下汽油车辆的车主或企业可在每年10月8日至11月底前办理当年退付申请,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将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工作。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当年退费申请,下一年度不予补领。
(二)7座以下柴油小型客车。
7座以下柴油小型客车在缴费时扣除节假日天数后计征。其中:全年统缴的柴油车辆在缴费时扣除20天计征;上半年统缴的柴油车辆在缴费时扣除13天计征;下半年统缴的柴油车辆在缴费时扣除7天计征;按季度缴费的柴油车辆扣除该季度的节假日天数计征;按月份缴费的柴油车辆扣除该月节假日的天数计征。具体扣除天数以国家公布的假期天数为准。
四、保障措施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以下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对于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以下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交通征稽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财政部门、银行机构应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二)加强退费管理,提高退费效率。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在各实、县设置专用窗口办理退费申请,方便车主办理退费事宜,并简化申请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退费工作效率。
(三)深化研究,完善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的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和发展。
(四)注重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全力支持和保障实施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为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海南省重大节假日7座以下汽油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退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