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2-19004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 〔2012〕16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管理,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对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的界定及管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柴油车辆,是指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车辆:
(一)拖拉机、三轮机动车;
(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 (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
(五)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第三条 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拖拉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拖拉机,即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四条 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是指持有发证机关颁发的 《道路运输营运证》经营范围栏上标注 “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客运班线,可以申请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一)线路的起点、终点均在同一市、县域内且有一端在农
村的;
(二)线路的起点、终点在相互毗邻的两个市、县之间且有
一端在农村的。
第五条 除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军队车辆、武警车辆以外的有行驶证的免征车辆申请减免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车籍所在地的征稽部门办理:
(一)车辆的 《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二)车辆的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属于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的营运车辆还需提供标注农村客运班线的 《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免征登记手续的在册车辆,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新增的车辆在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减免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免征车辆须凭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免征凭证》上路行驶。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