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7〕44号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信用信息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诚信海南建设的要求,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 有关部门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支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旅游等重点领域,应定期开展诚信典型的选树活动,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海南”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渠道向社会公示。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在2017年9月底前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反馈激励情况,定期将守信激励典型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行政相对人未兑现相应承诺的失信行为列为不良信用记录给予合理适当的提示。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加快落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特别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给予加分。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物价、环保、海关等监管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抓紧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鼓励有关部门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海南”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旅游、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等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行业领域,加大对守信者激励性评分比重。信用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表彰并推荐诚信会员。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本市县、本部门、本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梳理本市县、本部门、本行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2017年4月起定期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制转让系统、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具有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在2017年9月底前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定期将失信惩戒案例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对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 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全省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依法依规通过查询平台、有关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有关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信用中国”和“信用海南”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和会员诚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六)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各市县政府信用报告。报告编制和发布机构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强化舆论监督,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例。
(七)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建设省级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以互联网、邮寄快递、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本行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明确执行奖惩措施的具体期限,发起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发起部门要汇总联合激励和惩戒情况,及时反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施省际协同和跨区域联动。 支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发起对本区域、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激励与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下,加强我省与其他省(区、市)的信用合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我省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双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要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以及“信用海南”网站公开,全省所有市县实现全覆盖,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多渠道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海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加快建设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信用平台,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逐步完成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对接,在2018年底前实现横向与省级各部门、纵向与所有市县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各市县政府应将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其在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五)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在2017年6月底前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在2017年9月底前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适当缩短联合惩戒的期限。同时,要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明确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在2017年9月底前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市场主体或其他组织对失信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核实申请,信息提供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不予受理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或投诉人。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同时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应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八)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五、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海南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政务诚信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夯实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基础,确保平台对接流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提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共享数量和质量。
(二)加快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增量主体赋码及信息回传工作,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证”任务。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建立校核纠错机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加快推进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行代码查询和公示,各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要全部实现全量共享、全量公示。
(三)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研究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对数据格式、内容、时间、数量、更新频率进行统一要求。
(四)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市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将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