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车辆装卸作业及滚装船舶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过海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港口的运输秩序,维护承运人(公司)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司乘船过海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及司乘人员。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公司按照职责权限和本制度要求,建立客滚运输黑名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将违反客滚轮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运输合同约定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司乘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以下简称安全质量部)是 “黑名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黑名单”工作小组负责 “黑名单”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 票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黑名单”工作监督小组负责“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公布
第八条 “黑名单”应当按照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司乘人员信息将在我司售票场所进行公布,公布信息包括违规违约行为事实、车辆车牌号、车辆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姓名等。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将向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两省海峡办、两岸港航企业(含粤海铁)进行通报。
第四章 黑名单处理
第十一条 凡经我司提供过海服务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司乘人员出现下列违规、违约情形之一的,均列入我司“黑名单”。
㈠故意隐藏或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及其他不符合客滚轮运输安全规定的货物;
㈡不服从港口和船舶工作人员指挥,出现冲卡、压船舶跳板,妨碍正常生产秩序的;
㈢利用车内暗道藏客,故意逃票漏票的;
㈣采取不正当手段,瞒报、谎报货种的;
㈤拒绝配合执行港口和船舶车客分流、人车分离制度的;
㈥车辆进入汽车舱指定的车位后,不按规定熄火、制动车辆的;
㈦驾驶员及乘客在汽车舱逗留,不听劝离的;
㈧船舶开航后,驾驶员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进入汽车舱的;
㈨其他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客车包括司乘人员,将录入“黑名单”实施限制服务,即不提供过海服务,车辆、人员信息将同步录入和同步解除,即服务限制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 有以上违规、违约行为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1-2个月的服务限制期限。
第十三条 “黑名单”的录入和解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黑名单认定申请
由发现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约行为的部门向安全质量部提出将车辆、车辆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填写《黑名单限制服务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现场录像、相片、音频录音、书面材料等)到安全质量部,由安全质量部进行初审。
㈡“黑名单”审核认定
安全质量部将通过初审的材料送交公司“黑名单”工作小组讨论审定。
㈢“黑名单”录入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及司乘人员,由安全质量部将《黑名单限制服务审批表》送达票务部门进行录入。
㈣服务限制告知
在限制服务措施生效前,由安全质量部填写《限制服务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㈤“黑名单”通报
“黑名单”的处理情况由综合办向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两省海峡办、两岸港航企业(含粤海铁)进行通报。
㈥“黑名单”的公示
“黑名单”信息公示由票务部门实施。
㈦“黑名单”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在“黑名单”限制期限结束后,由系统自动解除,安全质量部将解除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