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1《海上安全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全面提升海上交通秩序管理能力,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构建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制度的重要法律制度。
1、海上交通环境的显著变化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2、“放管服”改革需要完善海事许可制度
3、现行条文较为原则、监管措施难以落实,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4、海上运输和海事执法的国际性、涉外性,需要落实履约义务
修订亮点
一、有效合并相关章节
压缩章节:由12章减少为10章
细化条款:由55条增加为122条
指导性更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二、新增8项法律制度
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船舶保安
3、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
4、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
5、海上交通资源规划
6、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
7、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
8、海上渡口管理
三、完善6项法律制度
1、船员管理
2、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
3、维护海洋权益
4、海上搜寻救助
5、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
条文解读
一、基本价值取向和总体思路
完善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新增了交通用海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则。
1、将适用范围由“沿海水域”修订为“管辖海域”,体现了与其他法律的有效对接
2、彰显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
态环境的义务
3、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4、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体现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科学技术的时代要求
二、海上交通活动的主要主体: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规定了船舶检验制度、国籍登记制度、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船员培训、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
1、完善船舶检验制度,建立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清单和船舶证书文书清单两项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制度,有效提升船舶检验质量
2、确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
3、新增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结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在我国实施做出的具体规定
4、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规定了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须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并规定了取得的条件、审核、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
5、建立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由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驻外使领馆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三、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海上交通条件
对海上交通资源、海上交通功能区、航标、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无线电、卫星关口站、航行警(通)告、引航、船舶与港口保安等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予以规划和管理。
1、建立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2、建立完善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明确国家为提供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主体
3、保障了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有效覆盖和秩序监测,促进海上安全通信
4、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沿海航标的管理职责,提供航标保障服务体现公共服务型理念
四、海上交通活动的基本规则:航行、停泊、作业秩序
对船舶证书文书、开航条件、航区和航行规则、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航行记录、船长管理船舶权力与义务、船员值班、特殊区域航行规则、船舶拖带、进出口岸管理、海上施工作业、水上水下活动、碍航物清除、紧急避险等航行基本秩序进行了规定。
1、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行为规范,有效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2、部分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由需经主管机关“批准”修订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明确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规范要求,设定了碍航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报
告义务与先期打捞清除义务,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对无主碍航物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五、海上交通活动的主要对象:海上客货运输安全
包括客货船载运的基本制度、客船不得装卸危险品、载运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许可的规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制度性要求。
1、明确了货船载运货物不得载运乘客,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2、明确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以及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的许可制度,
规定了许可条件和时限
3、明确了危险货物托运人有向承运人提供危险货物正式名称等信息的义务,应按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不得谎报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六、海上交通活动的事故预防: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接受调查义务、事故等级和划分标准、事故调查主体权限、原则、职责、文书、程序、境外事故调查、海事声明签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海事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对事故调查机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建立了海上交通事故严重程度的评估机制,有利于对不同程度的事故进行针对性处理
2、建立简易调查程序的适用要求,对于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海上交通事故,
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简易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明确了船舶、海上设施的海事声明签注机制,有助于事故责任的分担
4、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
七、海上交通违法的责任承担: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明确了海事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原则、方式,规定了对违法船舶的处置方式、紧追权、投诉举报的核实处理、案件移送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增加了扣留船舶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强制
设标的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对碍航物立即实施打捞清除的规定
2、增加了船舶没收的种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3、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幅度,最高可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船长、责任船员被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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