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为便于了解有关主要内容,现将《基准》解读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一是近四年来,随着大量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继新增和修订出台,涉及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相应发生了变化;二是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任务要求,我省制定发布了《海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其执法事项相较2018年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更新;三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执法理念和形势发生的新变化,结合近年来执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亟需对《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内容予以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
为此,根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补充、修订或完善后的文本应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及时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加强对全省本系统的指导十分必要。
二、编制原则
(一)《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本《基准》要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时,设定裁量基准时充分结合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划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
(三)《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2022年4月之前出台。当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适用。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无裁量空间的事项,不列入本《基准》。
四、主要内容
根据职能,《基准》共分八类,包括:一是公路路政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28项,其中针对4项事项作了细分;二是道路运政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77项;三是水路运政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45项;四是航道行政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12项;五是港口行政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47项,其中针对2项事项作了细分;六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31项;七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29项;八是综合安全类,包含行政违法事项17项。综上《基准》共有286项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基准》中的“法律依据”均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2.规章相关条款全文援引上位法规定的,实施处罚时一般不重复引用部委规章的条款。
(二)裁量阶次
1.《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改正情节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三个、四个或五个“裁量阶次”。根据不同事项的法律法规内容要求、裁量空间大小以及日常执法实际等因素灵活调整档次。其中,“轻微违法”阶次对应《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设定的事项。
2.当《基准》规定的不同“裁量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裁量阶次”和“裁量基准”内实施处罚。
(三)裁量基准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幅度之内,结合“裁量阶次”、“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确定“裁量基准”。
1.以罚款金额作为标准确定“裁量基准”时,按照罚款金额与危害程度及后果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考虑执法人员方便执法的因素,参考浙江等省份做法,采取定额罚款与区间罚款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违法事项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2.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情况说明
《基准》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或部门,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各市县(区)负责交通运输执法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基准》制定出台本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