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限
(一)港口行政、水路运政执法检查: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价格、海事以及省海峡办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依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二)港口行政案件处理:
1、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的。——依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省海峡办组织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或者限时装载的。——依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港口经营人未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和消防设施,或者未健全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或者未建立违禁物品处置机制的。——依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港口经营人未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5、港口经营人未履行查堵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及利用车辆藏匿旅客等行为职责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三)水路运政案件处理:
1、船舶经营人未按照省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船舶经营人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3、船舶经营人未履行查堵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及利用车辆藏匿旅客等行为职责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强行代理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5、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使用的客票或者运输单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未建立业务记录或者管理台账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7、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8、任何人利用车辆藏匿旅客、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瞒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旅客、车辆未实行一票过海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0、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钱物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1、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拒载旅客和适装车辆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