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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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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水运局    2018-12-07 09:33:00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44号令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1月28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明确“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要求对与“一网通办”不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立改废释工作。针对《规定》中不符合“一网通办”要求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形成了修改决定,经交通运输部第1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11月28日公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删除了《规定》中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的规定,改为仅明确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项“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项目建议书”;第(三)项“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修改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此外,对《规定》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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