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修改前后对照解读

2020-09-25 来源: 【字体:   打印

现行规定

修改内容

理 由

2018年11月1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资规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

在本省从事分时租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二)自有或拥有不低于1000辆以上的纯电动车辆……

拟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资规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第一部分修改内容:

    在本省从事分时租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二)原则上自有或拥有不低于500辆纯电动车辆……

    合理降低备案车辆数量,解决企业诉求,按既定目标鼓励企业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且赋予市县一定的自主权。

《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自取得备案证明起180日内完成车辆投放和车辆备案手续。

《补充通知》第二部分修改内容: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自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车辆投放和备案手续。

 

一是与《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其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等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结合先期投放车辆进度等实际,企业承诺投放车辆期限放宽至12个月更为合理。

现行规定

补充(增加)内容

理 由

《若干意见》未作要求

    《补充通知》第一部分增加内容:

    对已办理分时租赁备案手续并车辆规模达到相应数量的企业,拟再次增加运力,可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投放数量,并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时租赁车辆指标

综合考虑我省部分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实际,对投放车辆已达500辆的企业,拟再次增加运力,不再受车辆数等限制,以此带动全省充电设施均衡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若干意见》未作要求

《补充通知》第二部分增加内容:

    逾期未按承诺投放车辆的,将按承诺要求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分时租赁车辆指标

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重诺守信”等激励与退出机制。

《若干意见》未作要求

《补充通知》第三部分增加内容:

    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资源,进一步强化与航空、铁路、轮渡、酒店、景区等相关行业企业的联动,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拓展经营模式,不断拓展产业链增值空间,努力打造“交通+旅游”的一站式共享出行服务体系

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鼓励分时租赁企业创新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联动及协同发展。

 

现行规定

补充(增加)内容

理 由

《若干意见》未作要求

《补充通知》第四部分增加内容:

各级发改、住建、规划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年)》和《海南省共享出行试点实施方案(2019-2025年)》明确“电动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6∶1”的要求,统筹协调充电桩建设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引导企业完善服务网络布点,以便更好的满足承租人高效、便捷的用车还车需求。各级公安、住建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发改部门……各级交通、发改等部门……

    进一步强化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已出台政策的落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