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解读

2021-04-30 来源: 【字体:   打印

原文

修改内容

理由

第六条(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上报审批部门。

第九条 一阶段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应于验收通过六个月内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

竣交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在验收前难以完成决算批复。修改后对决算批复提出了时限要求。

第六条(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

删除。增加第七条(6)按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保持一致,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等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执行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标准,不再单独作为竣(交)工验收条件列出。

第六条(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删除。

接管养护单位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增加第十四条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保持一致


增加第十五条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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