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十七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

  一、《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展海南邮轮旅游消费发展空间,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2020年4月29日和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作出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仅涉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暂时调整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为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做好授权事项实施期限届满后的政策延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若干规定》,在总结前期审批、监管、服务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和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的许可条件、监管措施、服务保障、法律责任,为海南深化邮轮旅游产品创新,培育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助力三亚加快向邮轮母港方向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支持开展相关邮轮经营业务。明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和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

  (二)明确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经营海上游业务和多点挂靠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企业,其中从事海上游业务的,中资(境内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二是运营的邮轮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且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船龄限制要求;其中从事海上游业务的,应当至少拥有或者光租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邮轮。三是拟停靠的码头应当符合港口运营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四是有客票。五是按规定投保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同时,还明确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流程和时限。

  (三)明确经营义务。对海上游业务和多点挂靠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是规定邮轮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规定邮轮靠港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三是鼓励邮轮运输经营者投保邮轮延误取消的相关保险,并明确邮轮运输经营者、旅行社义务和突发情况处置要求,推动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和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四)优化监管和服务保障措施。构建海事监督、口岸通关、应急救援等监管和服务保障体系,一是明确建立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协调机制,把口岸管理重点聚焦到营造良好口岸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旅客通关便利化,为邮轮靠港提供便利。二是推进智慧边检改革,实行边检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审批、签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三是建立健全海上应急保障机制,加强搜救设施装备建设和应急演练,提升救助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明确法律责任。对邮轮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游业务或者多点挂靠业务、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未履行备案手续等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并明确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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