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1-05-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七届省委第七轮巡视在对我厅开展公共工程领域专项巡视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我厅于2018年实施的《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不适应现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琼交规字〔2020〕250号)、《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规范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琼信用办〔202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结合七届省委第常规巡视七届省委第七轮公共工程领域专项巡视反馈的意见及省纪委监委派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的建议,我修订了《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修订稿)。

修订稿以原办法为基础,增加了9项内容、删除了1项内容、修改了5项内容。

一、增加内容

1.第九条增加“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取消招标职业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2.第九条增加“建设单位(业主)是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管重点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招标人负责招标。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并依法依规选择具备公路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3.第二十三条增加“原则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土建工程按合同金额 410亿元划为一个标段,路面工程一般按2030公里划为一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不超过 4 亿元为一个标段。监理标段划分要能涵盖完整的施工标段,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 2 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严格禁止利用标段划分保护有意向的特定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格禁止将项目化整为零,使标段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

4.第三十一条(原三十条)增加“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5.第三十二条(原三十一条)增加“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提高违约金额并按照我省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评价”。

6.第四十四条(原四十三条)增加“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项目(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 9 人。”

7.第四十九条(原四十八条)增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应设置2个或以上随机系数。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随机系数”。

8.第六十条(原五十九条)增加“公示内容增加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奖项”。

9.第六十二条(原六十一条)增加“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二、删除内容

1. 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三条)删除“(四)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包含主跨200米及以上特殊结构桥梁或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的标段外,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10家的视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修改内容

1.第二十六条(原第二十五条)修改“建设单位(业主)应加强对造价编制文件的审核把关。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前,建设单位(业主)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开展价格评审,并对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2.第二十八条(原二十七条)修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如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3.第三十三条(原三十二条)施工招标,合理低价法下信用分由10.60.20-10.50.30.10-0.5统一修改为3210-3

4.第四十九条(原四十七条)结合第三十三条的修改内容,“合理低价法,……另应设置不超过总满分1%的信用评分。”对照修改为“合理低价法,……另应设置不超过总满分3%的信用评分”。

5.第三十三条(原三十二条)修改“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禁止其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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