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在确保公路质量、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公路建设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情况和近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结合“以案促改”、“查破促”工作的要求,对《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新增内容
1.第十四条信用评价依据增加第(八)款关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对不良行为的认定相关文件的信用评价依据内容;
2.第十九条补充代建加监理企业分别按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办法进行单独评价;
3.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增加“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扣分标准为“10分/次”;
4.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增加“拒不配合监督执法检查”的失信行为,扣分标准为“5分/次”;
5.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GLSJ2-5-10)”的表述修改为“发生其他不良或违规行为,被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通报或约谈的每次扣3分。”
6.在《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其他履约行为”增加“施工期间因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或其他不良行为被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约谈的,扣8分/次;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约谈的,扣10分/次”。
(二)删除内容
删除AA信用等级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次数限制的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相关内容。
(三)修改内容
1.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第(三)款修改为: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对不良行为认定的相关文件;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但按专业类别组成且有明显主次专业之分的联合体,其信用等级按主要专业承担企业认定;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0〕491号)所执行的关于《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三、附则
本细则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0〕491号)所执行的关于《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